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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所為達成教育目標及發展學術特色,規定碩士班學生必須於修業年限內修足42學分,並於第一年舉辦半場演奏會及第二年舉辦全場畢業演奏會。此外,學生畢業前亦須完成總數240小時之合作經驗及一篇碩士書面報告,始可取得音樂碩士學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