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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鋼琴合作藝術研究所修業要點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(113.6.5)

 

一、本修業要點依教育部頒「學位授予法」暨其施行細則及本校「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」訂定之。

二、修業年限:一般生二至四年;在職生二至七年。

三、碩士學位取得條件:

(一)修畢至少42學分。

(二)完成合作經驗時數、實習音樂會(原「演奏會」)。

(三) 完成一場畢業音樂會(原「畢業演奏會」)及一份碩士書面報告(或以兩場畢業音樂會及其曲目詮釋之書面報告代替)

(四) 參加並通過本校暑期英文營或通過本校相當等級之英文課程,惟如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,得以免修:

(1)托福(TOEFL):紙筆測驗550分以上或電腦測驗213分以上或網路測驗79分以上。

(2)多益(TOEIC)測驗650分以上。

(3)歐洲語言評量架構(CEF)達B2高階級。

(4)通過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(GEPT)中高級初試。

(5)雅思(IELTS)英語能力檢定測驗5.5以上。

(6)英語系國家(英國、加拿大、美國、澳洲、紐西蘭、愛爾蘭、南非、菲律賓、新加坡)等之外籍生。

(7)非英語系國家之外籍生、僑生等,但可證明其正式教育是以英文為主要語言者。

      (五) 須修習「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」核心單元之研究所核心課程,通過測驗並取得時數證明(110學年度(含) 起入學之學生)。

 

四、課程相關規定:

(一) 「碩士書面報告」:需於畢業音樂會的曲目中擇一或全部進行正文40頁以上之書面報告(採兩場音樂會者,則以創作理念與全部樂曲詮釋進行正文20頁以上之書面報告)。

(二) 「室內樂」:包含四手聯彈、雙鋼琴及三人(包含及以上)之鋼琴室內樂組合,修業年限內鋼琴合作組至少修習2學分,至多修習4學分、器樂室內樂組至少修習4學分,至多修習6學分。

(三) 「合作經驗」:原則上以校內各系所之師生為主要合作對象。如為校外人士,合作曲目需是期末考應試曲目,時數方可列入計算;如非期末考應試曲目,則由主修老師自行決定該時數是否列入計

        算。每次的練習時間及場地並不設限(選課當學期須足夠60小時,約平均一週4小時)。協助合作對象上課所需之鋼琴/聲器樂合作,該時數可列入計算;但若前往自己主修課程,則該時數不

        列入計算。若選修「室內樂」課程,其練習時數亦不列入計算。

(四) 「專題講座」:修業年限內須參加12場次大師班或專題講座(至少須包含本所主辦之9場次)。

(五) 「外系所選修相關課程」:至多可修習4學分且須獲本所及開設該課程之研究所同意(修習音樂學系碩士班課程則不受此限制)。(適用97學年度之後入學者)

 

五、學期考試相關規定:

(一)主修:

鋼琴合作

一上:18~20分鐘自選曲目,可演出鋼琴與聲、器樂之各類型合作曲目。

1首合作指定曲(於考試前10天公佈)。

二上:2首鋼琴與器樂合作之奏鳴曲或同等份量之樂曲(其中一首須為西元1890年後創作之作品)。

1首協奏曲(不限樂器)。

5首藝術歌曲(至少包含兩種語言,其中一首必須為法文)。

1首歌劇詠嘆調。

1首視奏。

       器樂

一上:與本所在校生於期末考當中合作演出2首鋼琴與器樂合作之奏鳴曲或同等份量之樂曲。

1首鋼琴與器樂合作之奏鳴曲或同等份量之樂曲(由西元1890年前創作之巴洛克時期、古典時期、浪漫時期作品中選取,曲目可與「與本所在校生合作演出之2首奏鳴曲」重複)。

1首無伴奏指定曲(於考試前10天公佈)。

二上:與本所在校生於期末考當中合作演出2首鋼琴與器樂合作之奏鳴曲或同等份量之樂曲(其中一首可為協奏曲)。

1首鋼琴與器樂合作之奏鳴曲或同等份量之樂曲(須為西元1890年後創作之作品,曲目可與「與本所在校生合作演出之2首奏鳴曲」重複)。

1首視奏。

聲樂
一上:2首不同語言之歌劇或宗教音樂(神劇、受難曲、經文歌、清唱劇、彌撒曲等),以及2首不同語言之藝術歌曲。
二上:A、B二選項擇一
          A、2首歌劇或宗教歌曲(神劇、受難曲、經文歌、清唱劇、彌撒曲等)及4首藝術歌曲以,含至少三種語言並包括三個不同時期之作品。
          B、講解音樂會:30分鐘的演唱曲目及20分鐘的解說曲目。
註:1、所有曲目均需背譜;歌劇以及宗教音樂不得移調。
       2、二上考試選項需與畢業音樂會選項相對應。(請參照六、音樂會規定事項之說明)。

(二)室內樂:音樂會型態(10~20分鐘)。

(三)副修-聲樂:1首練習曲、2首不同語言之歌曲(不限種類)抽選1首。

(四)副修-鋼琴:需包含鋼琴獨奏曲(至少3分鐘,可背譜或看譜)與鋼琴合作曲(至少3分鐘)。

(五)三次上課無故不到即失去期末考資格。

(六)學期成績比例:平時40%,期末考60%。

(七)主修(四)之平時成績即為學期成績。

 

六、音樂會規定事項:

(一) 實習音樂會(原「演奏會」)(30~40分鐘)。

1、須通過主修(一)。

2、須有主修老師及至少所上兩位老師到場。

3、曲目:

      鋼琴合作

      必須包括鋼琴與聲、器樂之合作曲目。其中1首須為鋼琴與器樂合作之奏鳴曲或同等份量之樂曲(由西元1890年前創作之巴洛克時期、古典時期、浪漫時期作品中選          取)。聲樂曲目中至少包含兩種語言,其中一首必須為德文。

     器樂

     必須包括與鋼琴合作之二重奏(含)以上室內樂曲目,且不得為協奏曲(由西元1890年前創作之巴洛克期、古典時期、浪漫時期作品中選取)。

      聲樂
      必須包括三個不同時期三種不同語言之「歌劇選曲或宗教歌曲」以及「藝術歌曲」。

4、樂曲解說或節目單內容應由考試學生負責,於音樂會一週前經主修老師認可同意後方可舉行,文案內容將納入考試部分成績。

(二) 畢業音樂會(原「畢業演奏會」)(50~60分鐘)。

1、須通過主修(一)~(三)。

2、方式:

     鋼琴合作與器樂(A、B二選項擇一)
     A、一場畢業音樂會+曲目中擇 一或全部進行正文40頁以上之書面報告。
     B、兩場畢業音樂會+創作理念與全部樂曲詮釋進行正文20頁以上之書面報告。
     聲樂(A、B二項擇一,須與二上考試選項相對應)
     A、一場畢業音樂會+曲目中擇一 或全部進行正文40頁以上之書面報告。
     B、一場畢業音樂會+創作理念與全部樂曲詮釋進行正文20頁以上之書面報告(須包含二上考試講解音樂會曲目)
3、曲目:
     鋼琴合作
     必須包括鋼琴與聲、器樂之合作曲目,但比重不拘;曲目不得選自主修(一)(三)期末考試以及「實習音樂會」之曲目。
     器樂
     必須包括與鋼琴合作之曲目,且至少佔整場長度三分之二;曲目不得選自主修(一)(三)期末考試以及「實習音樂會」之曲目。
     聲樂
     二上選A者,畢業音樂會至多可重複主修(一)(三)考試三分之一之曲目;選B者畢業音樂會至多可重複主修(一)與實習音樂會三分之一之曲目。
     註:所有曲目均需背譜;歌劇、清唱劇、神劇詠嘆調不得移調。

4、樂曲解說或節目單內容應由考試學生負責,於音樂會一週前經主修老師認可同意後方可舉行,文案內容將納入考試部分成績。

七、指導教授之選定:

       (一)本所研究生皆有二位指導教授,分別指導研究生之畢業音樂會及碩士書面報告。畢業音樂會及碩士書面報告之指導教授得為同一人。

       (二) 畢業音樂會之指導教授為主修老師,碩士書面報告之指導教授,則由研究生於修畢18學分後之下一學期自行選定。

       (三) 指導教授之資格為:與碩士書面報告題目領域相關,並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之專兼 任教師,如非本校助理教授以上之專兼任教師,則需以本所專兼任教師一名與其共同擔任指導教授。

       (四) 指導教授因故不能指導,或研究生要求更換指導教授時,必須得到雙方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,以更換一次為原則。

 

八、碩士書面報告:

(一) 碩士書面報告之格式、字數、寫作方式等,所方開放予指導教授及研究生共同訂定之。惟封面、書背、授權書、審定書等均須按照學校論文格式辦法。(請參照:國立臺南藝術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格式辦法http://203.71.53.40/laws/upload/學位論文格式辦法.htm)

(二) 碩士書面報告之內容須與畢業音樂會曲目相關。

(三) 碩士書面報告若於繳交後有必要進行修改,最遲須於口試前二週交至所辦公室。

 

九、學位考試:

(一) 本所之學位考試,含碩士書面報告之口試及畢業音樂會。口試之範圍為碩士書面報告之內容,通過口試之研究生,方得舉行畢業音樂會。

(二) 本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,須符合畢業條件並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,始得提出申請。

(三)學位考試申請提出後,由所辦公室安排於提出後之下一學期舉行學位考試。

(四)申請學位考試,須檢附以下文件:

1. 學位考試申請表

2. 指導教授同意書

3. 歷年成績單(預定於該學期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,另加該學期選課表一份)

4. 論文(或創作、展演)提要一份

5. 學位考試考試委員名冊

6. 申請學位考試修習學分數對照表

7. 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時數證明(110學年度(含)起入學之學生)

8. 學位論文原創性檢核表

(五)學位考試委員3-5人,由所長選定後提請校長遴聘,需為校內或校外助理教授(含)以上專業人士參與;如為助理教授以下資格,須經所務會議核准通過,並呈請校方核可始得擔任。若研究生之指導教授非學位考試委員時,其指導教授得列席學位考試。

(六)學位考試完成後須繳交的資料為:碩士書面報告4份,分別交至教務處1份、圖書館2份、所辦公室1份;畢業音樂會影音資料4份,分別交至圖書館3份、所辦公室1份。

 

十、本修業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